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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0-03-04 | 點閱數: 405

說明:
一、依據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辦
理。
二、查上開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略以,學校教師有疑似教師法
第 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
事實 之情事,主管機關發現或接獲投訴時,應函請學校判
斷個案 情形,決定是否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再者,學校發
現或接獲 投訴教師有不適任之情事時,校長應於五日內邀
集教師會、 家長會及行政人員等代表判斷個案情形,決定
是否組成調查 小組自行調查或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三、邇來屢有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反映,倘學
校察覺是類教師,請依上開規定邀集相關代表研商自行調
查或向本府申請調查。
四、有關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
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情事認定參考基準,臚列如下:
(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
者。
(三)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六)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七)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八)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
為,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
有具體事實者。
(九)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者。
(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者。
(十一)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五、倘教師教學不力或無法勝任工作係導因於身心因素,請鼓
勵案師積極接受完善醫療服務,以促進康復,裨賡續提供
優質教學活動,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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