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之調補課代理代課規定 第 九 點 修 正條文
九、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 休假 、 事假除外 所遺課務,應經學校 同意,委託合格人員代理 代課 )),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代,代 理 日 數 連續達五日以上者,得按照被代理人任課時數排課,超 出 鐘點 者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