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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管理 - 人事室 | 2019-10-09 | 點閱數: 478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員不得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一事,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10 月 2 日部法一字第 1084860352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按前揭部函所示,近年新型態職業駕駛(如 Uber 、多元化計程車)興起,迭有公務員詢及公餘時間得否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疑義,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駛人,須領有職業駕照始得為之,且該職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驗。是該等職業駕駛人(含 Uber 、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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