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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管理 - 校長室 | 2019-10-30 | 點閱數: 608

主旨:貴校函詢「嘉義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原則」第 4 點第 1 項獲聘兼主任之資格認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 108 年 10 月 24 日永高人字第 1080007297 號函。
二、查教育部 101 年 6 月 13 日臺人(三)字第 1010102280 號函略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現為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爰教師在未具受聘主任之資格前,如經校長聘其兼任主任職務,應為代理主任,亦即代理該兼任性質之職務。
三、承上,教師「兼任」與「兼代」主管職務兩者資格條件不同,爰旨揭作業原則第 4 點第 1 項所指獲聘兼主任,係指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具主任資格之教師兼任主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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