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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總務主任 - 總務處 | 2020-03-04 | 點閱數: 880

對外單位租借活動場地或閒置餘裕教室時,請確實依據嘉義縣政府訂定之「嘉義縣縣立學校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第一條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學校
與社區資源共享,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以推廣全民運動,充實休閒生活
,及增進社會文化教育功能,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場地係指各校校園內之活動中心(含禮堂)、體育(操
)館、會議室、運動場(含綜合球場)、游泳池、教室(含普通教室、
專科教室、視聽教室)、圖書室(館)等校舍建築物及設備。
學校於不影響正常教學及師生安全原則下,得自行決定前項之使用範圍
及時間。

第三條
機關學校、社會團體或社區人士舉辦有關社教、體育活動、團體集會、
正當聯誼活動,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師生安全、校園安寧及不損壞學校
設施設備前提下,得申請使用學校場地。

第四條
申請使用應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一),除特殊情況外,應於使用日七日
前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後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二)及繳驗相關
證件並繳納保證金與場地設施使用費後始得使用。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後
,經學校檢查確定場地清潔及設施設備無毀損短少者,於三日內無息退
還。因故不使用而已繳費者,僅退還保證金。但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者,
可申請全額退費或延期使用。

第五條
申請使用學校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安全顧慮者。
四、有事實足認有影響環境衛生之虞者。
五、擅自變更申請活動內容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使用者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得視情節輕重停止或暫緩借用場地
,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如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六條
申請者係舉辦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及營利行為者,除
水電費及清潔維護費外,得免收取其他費用。但仍應繳交保證金。
第七條
學校室外運動場提供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者,免事先申請與收費。
第八條
使用學校場地設施等所收費用(除保證金外),由學校按規定繳入公庫
並納入預算,依實際需要作為管理、場地維護、設施檢修、水電、清潔
、人員加班及其他等相關支用。

第九條
申請使用場地須事先佈置者,應先徵得學校同意,並於活動結束後一日
內回復原狀,違者學校得逕予拆除,申請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其拆除
費用由其繳納之保證金中扣抵,不足扣抵者,學校應予追償,申請者不
得異議。

第十條
校園場地借用期間,申請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維護公共安全及
環境衛生,並指導監督使用場地人員應在指定處所活動。

第十一條
因申請者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等
權利,致學校須負國家賠償責任時,學校於其賠償範圍內,對申請者有
求償權。因申請者或其使用人所引起之意外事件,造成場地或設備毀損、遺失或
被竊,應負賠償或修復責任。

第十二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與其他機關合辦之各項活動,經校方同意後免收場
地設施使用費及保證金。但得酌收水電費、清潔費。

第十三條
學校各場地設施使用費收取金額如下:
學校各場地設施使用費收取金額如下

第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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