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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體衛組長 - 學務處 | 2019-08-15 | 點閱數: 453

主旨: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公告稽查作業原則」(如附件),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縣環境保護局 108 年 7 月 3 日嘉環設字第 1080017809 號函辦理。 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公告稽查作業原則 108.06.17 版 一、 目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特訂定本原則,以利各級主管機關執行稽查作業。 二、 相關法令規定及參考依據: (一) 廢棄物清理法第 21 條。 (二) 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 三、 稽查人員執行稽查作業建議攜帶下列文件及工具: (一) 行前作業確認表(如附件一)。 (二) 稽查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例如稽查證)。 (三) 本公告、本原則。 (四) 稽查紀錄單、違規勸導單。 (五) 具備照相或錄影功能之設備。 四、 稽查人員應依下列流程執行稽查作業(如附件二): (一) 確認是否為限制使用對象 1. 政府部門: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軍事機關、國軍福利品供應站等場所內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其他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 2. 學校:指於學校內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其他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學校或民間業者。但不包括特殊教育學校。 3. 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業指在同一場所提供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者;購物中心指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者。凡在上開百貨公司業或購物中心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4. 連鎖速食店: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且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消費者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者。 5. 如屬限制使用對象,應依本署指定之方式建置限制使用對象清冊,並定期維護更新。 (二) 進入限制使用對象場所觀察吸管使用情形 提供內食用餐之座位區,消費者內食餐飲所使用之吸管,是否疑似為一次用塑膠吸管。 (三) 於點餐處觀察吸管提供情形 1. 限制使用對象提供之吸管是否為一次用塑膠吸管。 2. 限制使用對象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時(必要時應拍照存證),觀察是否係供消費者外帶餐飲時使用。 3. 如限制使用對象提供內食用餐之消費者一次用塑膠吸管,請依本點(四)進一步查驗 (四) 表明身分並請限制使用對象說明及提供有關資料供查驗 1. 稽查人員向觀察地點之餐飲業者表明身分,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說明前述疑似違反規定之內容,並請其提出未違反規定之證明資料,必要時應請餐飲業者通知限制使用對象派員至現場。 2. 查驗重點: (1) 若限制使用對象係提供生物可分解塑膠吸管時,稽查人員應查驗其吸管或吸管外包裝上是否標示環保標章,並與本署綠色生活資訊網公開環保標章產品資訊一致,或請限制使用對象出具該吸管取得環保標章之證明文件。 (2) 若限制使用對象提供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飲料時(如利樂包),則非屬本公告所管制之一次用塑膠吸管。 (3) 限制使用對象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供消費者內食用餐時使用即違反規定。 (五) 若限制使用對象提供外帶消費者一次用塑膠吸管,雖未違反規定,但仍須進行宣導不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 五、 稽查人員於執法時,應蒐集相關物證(例如一次用塑膠吸管、生物可分解塑膠吸管)或人證(例如消費者證言)。執行機關於告發時應掌握確切具體事證始得為之,如證據不足,不予告發。 六、 稽查結果處理: (一) 稽查人員結束稽查作業時,應填寫「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稽查紀錄單」(附件三),並請限制使用對象於稽查紀錄單上簽名或敘明拒絕簽名。 (二) 如稽查對象對本公告內容不了解,應現場予以告知本公告規定。 (三) 公告生效日至中華民國 109年6 月 30 日,限制使用對象違反本公告規定者,對於第 1 次違反規定之限制使用對象,先開立勸導單,第 2 次及其後違反者,均予告發並開立處分書;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起,對於違反規定之限制使用對象,均予告發並開立處分書。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於開立勸導單之次日起 30 日內(日曆天)應進行複查,若違反者則予以告發並開立處分書。 (四) 開立勸導單或處分前,應再確認限制使用對象是否屬於限制使用對象,開立之對象為統一發票上註明之負責人或所有人;若為不須開立統一發票之商家,則處罰對象為該商家之負責人、所有人或管理人。 (五) 稽查相關資料應於奇數月 20 日以前,以本署指定方式登錄。 (六) 遇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依違反本公告事項四規定處分。 七、 稽查人員於稽查前或稽查時有受威脅、恐嚇或暴力脅迫等情事之虞者,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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