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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遊客 - 教務處 | 2010-09-27 | 點閱數: 1597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1.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協助低收入戶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發向上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所稱低收入戶學生,指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3. 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之低收入戶學生,其前一學期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4. 國民中學申請資格:學習領域評量成績總計平均六十分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無小過以上之處分。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5. 學生申請本助學金,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及檢具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
  6. 已領有下列十二項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身心殘障學生、子女減免學雜費。

()身心殘障學生獎助學金。

()軍公教遺族減免學雜費。

()現役軍人子女減免學雜費。

()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補助。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學雜費補助。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師資培育學生公費及助學金。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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